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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5-03-11
成都青白江区报废机动车专业回收,支持汽车更新换代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市场,推进汽车更新换代,按照成都市商务局等 12 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商务发〔2020〕37 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范围。此政策中家用乘用车是指登记车主为个人的 7 座及以下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等(包含小(微)型轿车、越野车、面包车等)。
(二)支持标准。消费者置换或报废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国三排放标准以下(含国三)家用乘用车,并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国六”排放标准家用乘用车(含新能源车),每辆给予 2000 元一次性消费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置换或报废的国三排放标准以下(含国三)家用汽油乘用车出厂时间须在 2011 年 7 月 1 日(不含 2011 年 7 月 1日)之前、家用柴油乘用车出厂时间须在 2013 年 7 月 1 日(不含 2013 年 7 月 1 日)之前,且 2020 年 3 月 11 日之前(不含2020 年 3 月 11 日)已在我市登记注册。
(二)置换或报废的国三排放标准以下(含国三)家用乘用车,并购买“国六”排放标准家用乘用车(含新能源车)须同时发生在 2020 年 3 月 1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且新购置车辆应在我市注册登记。置换时间以置换车辆收购合同落款日期为准,报废时间以《机动车注销证明》注销日期为准, 购买时间以购车**开具日期为准。
(三)车辆置换须在自愿参加此次活动且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内完成,即旧车置换和新车购买须在同一汽车销售企业内发生。
(四)置换或报废汽车同时购买新车的消费者须为同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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